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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219号
  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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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自治区境内收入较高又难以查实征收的下列人员:(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员;(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四)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的人员。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帐征收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三、征收方式及方法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率或核定收入额两种方式。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在以上企业任职的股东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实征收的人员:其企业的收入总额真实、准确,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税;其收入总额核算不准确的,实行核定征收额的方法征税。核定时,由各基层征管局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二)承包、承租经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征收率和征收额的方法征税。(三)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最低标准详见附表1,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四、计税依据    (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1、核定征收率方式是以企业的月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征收率为被核定人员当月应缴纳的税额。承包、承租经营的,以其承包、承租的企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根据其工程进度,以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2、以企业上年的收入总额作为确定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档次的依据,无上年收入额的,当年征收率按行业最低标准确定。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征收率按附表1中的规定确定。征收率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作调整。3、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照所适用的征收率征税,划分不清的,以收入额最高的行业确定所适用的征收率征税。(二)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1、实行核定收入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应税人员核定月收入额,然后再按规定计算出月应缴纳的税额。2、收入额的核定是以各盟市统计局发布的该地区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作为核定的基数,用“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核定表(最低标准)”(详见附表2)中的社会平均工资栏中相应的倍数乘以社会平均工资额,核定出月收入额,作为当月的计税依据。3、我区制定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最低标准核定表,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详见附表2)3、实行核定收入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的收入额相加后,以收入额最高的行业确定所适用的社会平均工资额的最低倍数。4、实行核定收入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纳税人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收入所在盟市月社会平均工资额*年初所核定的相应倍数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表(最低标准)”和“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核定表(最低标准)”中所设定的征收率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为最低核定标准,适用范围见附件1、2,各盟市在核定时依据不同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收率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在同一单位内部有二个以上需要核定征收的个人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与个人收入有关的情况,分别对其确定不同的征收率或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在实际核定时要注意测算按核定征收率所核定的税额与核定收入额所核定的税额相比较,保证税负公平,使核定征收工作积极稳妥的进行。五、申报与缴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其自行纳税申报。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和其它项目的个人,分别由被挂靠企业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六、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月的账面收入应纳的税款低于核定税额的,以核定税额确定为该纳税人当月该项收入应纳的税款;纳税人当月的账面收入应纳的税款高于核定税额的,以账面收入应纳的税款确定为该纳税人当月该项收入应纳的税款。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按税法相应规定纳税。八、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核定征收工作,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表3),同时要严格履行核定审批程序,核定要经基层局局务会审批。核定工作要实行一年一定,原则上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前结束。九、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适用于本办法所列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挂靠、承包、分包和转包等形式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个人独资、合伙经营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十、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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