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地税所便函〔2016〕9号
  2017-3-9
【打印】【关闭】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矿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明确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