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12-8
【打印】【关闭】

 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