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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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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下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三级棉籽油

  以棉籽为原料生产的三级棉籽油耗用棉籽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7.69,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浮动标准,上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对应的棉粕、棉壳、短绒等副产品的单耗,应根据实际数据,按照投入出产法确定,使三级棉籽油、棉粕、棉壳等产品投入产出率(即1除以扣除标准)之和不得高于100%。

  (二)牛乳粉

  1.全脂牛乳粉

  全脂牛乳粉:仅以生牛乳为原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全脂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8.39,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浮动标准,上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

  2.脱脂牛乳粉

  脱脂牛乳粉:仅以生牛乳为原料,经分离脂肪、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脱脂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由新疆国税局进行个案批复。

  3.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其他牛乳粉耗用生牛乳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非生牛乳原料重量占乳粉成品重量比例)×当地全脂牛乳粉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生产企业应将产品配方中非生牛乳原料重量占乳粉成品重量比例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调制乳

  调制乳:以不低于80%的生牛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调制乳产品,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847;当蛋白质<2.3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蛋白质含量÷2.9)×1.068

  生产企业应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中蛋白质含量检测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含乳饮料

  含乳饮料:以生牛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饮用水及适量辅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乳饮料产品,当蛋白质≥1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368;当蛋白质<1g/100g时,耗用生牛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蛋白质含量÷2.9)×1.068

  生产企业应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中蛋白质含量检测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发酵牛乳

  风味发酵乳:以80%以上生牛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风味发酵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847。

  发酵乳:以生牛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

  以生牛乳为原料生产的发酵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0.950。

  二、对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各地可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初审后上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国税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8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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