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财税〔2016〕18号
  2016-7-15
【打印】【关闭】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全面改革已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6〕34号)的规定,现就我省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氯化钠初级产品、金锭,具体按照《国家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附件1)和《国家未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附件2)规定执行。对其他未列名的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暂按原矿作为征收对象从价计征资源税。对于因开采使用或市场销售的特殊性,难以实行从价计征的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便利征管原则,资源税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确需单列税目的,由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三、关于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折算和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我省有关资源税应税品目的折算率和换算比按照《四川省资源税应税品目折算率、换算比适用表》(附件3)的规定执行。折算率和换算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资源开采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如确需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确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四、关于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扣减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以下简称已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关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纳税环节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八、关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九、其他事项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国家未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3.四川省资源税应税品目折算率、换算比适用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