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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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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对机动车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查账征收,不再实行印花税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此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2016年仍按原规定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青地税函〔201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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