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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5〕347号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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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要求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财务部门应紧密与研发部门的信息沟通传递,有条件的企业应在研发部门设置研发费用核算专门会计岗位,积极参与掌握研发项目概算,及时了解跟踪研发活动进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专门会计处理。

  (一)设置“研发支出”一级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二级明细核算。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期末,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应按月及时核算研发费用支出实际发生额,对于“研发支出”科目在会计核算细化到二级“费用化”或“资本化”即可,但所有的研发费用必须归集到该科目里。

  (二)对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项目设置辅助账,“研发支出”一、二级科目核算的资本化或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应按月分项目归集填列研发支出明细辅助账,保证明细账和辅助账会计期间相关数据的一致。(《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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