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房地产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发票开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已开具《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尚未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目前,我局已对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票开具的条件限制,不再在商品房交付环节一次性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专用收据后,按照已开具的收据金额开具发票。对已通过房地产系统开具了专用收据尚未开具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
二、本通告下发后至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时,应在开具专用收据的同时开具发票。
三、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尚未取得发票的,应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索取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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