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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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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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