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附征率表
序号 类 别 附征率(%)
1 交通运输业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1.5
(2)其他 1
2 采矿业、制造业 0.8
3 批发和零售业 0.8
4 建筑业 1.5
5 住宿业 1.5
6 餐饮业 1
7 娱乐业 2.5
8 中介服务机构 2
9 其他 1.5
10 应税收入不高于30000元/月的 0
说明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
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
二、关于核定征收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类 别 应税所得率(%)
1 交通运输业 10
2 采矿业、制造业 10
3 批发和零售业 10
4 建筑业 10
5 房地产业 18
6 住宿业 10
7 餐饮业 7
8 娱乐业 30
9 法律服务业 10
10 其他行业 15
说明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
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
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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