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旧房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中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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