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72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8-27
【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目前,我省各市、县、区局在执行该政策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不统一。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现将纳税人办理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转让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二、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附件)。

  附件:个人转让房屋承诺书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