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五次局务会议精神,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规定,受让人应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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