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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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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6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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