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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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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和63号《公告》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三、资产损失资料报送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1511日起施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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