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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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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5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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