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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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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从事股票转让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54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7日。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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