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就高尔夫球行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高尔夫球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为20%,教练费、培训费、球童费等与高尔夫球项目有关的经营收入、均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业务的核算要求
对高尔夫球场兼营旅店、餐饮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相应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对旅店、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兼营高尔夫球项目的,为顾客在就餐的同事免费赠送高尔夫球项目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核定其经营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大力加强争冠
各曲线(分)局要加大政策辅导宣传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高尔夫球场展开评估、稽查工作,对于无法分别核算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规定从高适应税率,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注意收集该行业涉税相关资料,加强与统计、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信息,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高尔夫球行业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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