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精神,各地区、各部门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相继出台。经研究决定,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发给职工个人的房改补贴,不论其经费来源与发放办法如何,均应计入工资总
额。具体统计方法规定如下: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房改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中的“物价补贴”项内。
2、从半年报起,按季在工资总额中单列“房改补贴”。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制度方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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