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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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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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