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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内财税〔2014〕237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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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对个人从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4〕第368号)第二条的政策表述,由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替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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