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落实市领导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内腾退私房税收政策的批示,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第一条第三款调整如下: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中的腾退私房,均视同普通住房。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腾退私房系指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由市区政府组织,采取交易腾退模式实施改造的平房院落修缮项目中涉及的私有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依照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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