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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益性公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民函〔2014〕60号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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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2〕67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城乡公益性公墓系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其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的公墓墓葬费和墓穴维护管理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公益性公墓殡葬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定,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经批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纳税人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法人登记证到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的公益性公墓,应申领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按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益性公墓,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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