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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14〕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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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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