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对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或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报市局确认。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市局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居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见附件),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报市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二)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按照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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