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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4号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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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文件,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下列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税前扣除: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扣除或摊销额分配;各期的扣除或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二、 三、 作废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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