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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14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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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和抵扣增值税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费结算单据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各项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有关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同时,做好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中介代开机构和税务机关代开部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国税部门将不予抵扣。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取得以下情况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税款,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汇总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附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作为抵扣增值税款的凭证附件,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税款。

  运输清单样式由运输企业自行设计出具,但运输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货物名称、数量、运价、里程、金额、承运车辆号码、承运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起运地、到达地、承运车辆牌照号、承运日期等内容。

  (二)单独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承运车辆号码等项目必需填写齐全,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税款。

  (三)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货物运输发票(附运输清单汇总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和未填写运价及里程的货物运输发票除外);

  (四)取得运输费用付款方向不一致、未付款的货物运输发票。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运输费用,要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查看是否有相关货物购销及接受运输劳务的合同;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凭证、货物款项往来凭证及记账凭证(包括原材料明细账、库存商品账)等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核实运费和货物实际价值金额配比是否合理。

  (三)查看收取的运费结算单据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相符(包括银行及现金明细账)。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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