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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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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规定,现对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中按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可视为“建筑现场”。

  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生产的以下建筑材料不属于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一)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筑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二)在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建筑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三)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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