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其他条款编者略
四、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
为支持增减挂钩工作,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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