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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13〕4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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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对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为公平税负,针对近期部分市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来函,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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