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有关建筑工程分包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种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作业等工程分包以及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为从事建筑劳务的单位,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再分包人、投融资项目管理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分包款不包括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纳税人的分包工程价款以及支付的运输、保险、设计、监理等费用。
四、纳税人与分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工程分包的合同或协议。
(二)建筑工程分包项目清单。
(三)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建筑施工资质证明。
五、纳税人差额缴纳营业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按不同工程项目审核确认扣除额:
(一)《建筑工程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见附件)。
(二)分包人开具的结算发票。
六、纳税人按项目清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其分包工程款尚未抵扣的,准予从清算应缴未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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