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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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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部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解答和规范,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对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别墅和汽车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别墅、汽车的销售收入。

  4.政府部门给企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励,企业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奖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只从政府部门获得奖励政策而由企业给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金的,奖金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在支付给职工时将奖励金并入职工当月工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某项目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环保部门获得拨款资金如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6.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各类补贴如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7.一次性收取以后若干年度房租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一次性收取以后年度的房租,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均按此规定处理。

  8.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故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执行。

  9.企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专项申请报告及说明;(2)有效扣除凭证;(3)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核算明细情况;(4)应扣未扣支出事项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资料。

  10.《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宁夏地方税务局 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中“相关票据”如何理解?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中的“相关票据”是指由税务部门代开并已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发票。

  11.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一次性为员工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补缴支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欠缴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追补至该养老保险费所属年度分别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3.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15.如何确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申请期限和享受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七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从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审批类减免税没有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从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最后备案期限内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6.企业分期投资经营项目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分期投资经营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且对经营项目能够单独计算所得、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的,可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7.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依据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依据财税〔2008〕38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划拨资产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9.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筹办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零申报,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如何衔接?

  对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21.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改变而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检查报告中列明的未弥补亏损额,在征管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

  2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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