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自建是指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行修建唯一住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是指在销售时同时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