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精神,为了公平税负,现就我市部分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下列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量单位
普通粘土 1.00元 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粘土除外)
砂 岩 1.00元 吨
河 砂 1.00元 吨
鹅卵石 1.00元 吨
矿泉水 3.00元 吨
石灰石 2.00元 吨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2011〕53号)精神,渝办发〔2006〕221号文中“关于‘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地热资源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对地下水(温泉水)经营企业安装有地下水(温泉水)计量表的,按计量0.50元/吨计征资源税;对未安装计量表的,统一按营业收入(含洗浴、餐饮、住宿、娱乐等)1%,计征资源税。
三、石灰石资源税定额标准,以炸药核产的,核定每公斤炸药开采石灰石数量不得低于5吨。按人工、耗电量及其他方法确定石灰石定额标准的,须参照本规定的炸药定额标准认真测算,按不低于炸药定额标准原则及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渝地税发〔2005〕205号、渝地税发〔2001〕106号文第四条施工单位修建房屋、构筑物需耗用大量非金属矿产品定额扣缴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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