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社会信息网络中心及设在部分市县的地方站,通过租用邮电部门的光缆,利用计算机网络化提供信息查询,并向用户收取入网费、有偿服务费及相关的代收费用,对这些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按“邮电通信业--其他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