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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27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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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铁路运输服务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加强自营铁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规范自营铁路运输发票使用,江苏省境内企业自营铁路运输服务自2012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江苏省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拥有自营铁路的纳税人在结算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建设基金、保险费用及其它杂费时,应当开具《铁路运输专用发票》。

  二、《铁路运输专用发票》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规格190mm×101.6mm,一式四联(样式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抵扣联采用“JSDS”温变水印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

  三、《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采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网上开票系统填开,手写无效。在填开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区分运费和非运费项目,并分别填列。

  四、自营铁路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为有效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相关政策规定抵扣。

  附件:《江苏省铁路运输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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