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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局所属南平市工务段受托管理武夷山铁路有限公司工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13〕1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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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昌铁路局所属南平市工务段受托管理武夷山铁路有限公司工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发〔201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铁路局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运输生产等业务委托南昌铁路局经营管理,并根据南昌铁路局分解下达的预算,按月分次拨付资金给南昌铁路局各相关站段。南平市工务段受南昌铁路局委托(南铁劳卫发〔2007〕7号文),负责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峰福线k29.8-k249.8区段工务业务及相关员工的日常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服务业——代理业”的规定,南平市工务段对武夷山铁路有限公司峰福线k29.8-k249.8相关业务进行管理,属于服务业中代理行为,应由受托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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