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3〕2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3-5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息社联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会投资意愿,加大增资扩股,实现资本实力增强,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红利所得在2015年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