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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湘政发〔2013〕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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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收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87号)精神,现将我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二、凡是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和暂停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是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二是严格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不得以统征、代征等方式重复征收;三是自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之日起,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7号文件要求,以上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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