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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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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略
五、有关政策问题
 
  (一)费用扣除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定为3500元/月。
 
  (二)财政拨款问题。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县以上财政等部门发放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其他政策问题。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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