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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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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精神,经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公告如下,其它不在统一扣除标准范围内的试点农产品各地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局(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批。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吨)
酸奶(蛋白质含量≥4.2%)
鲜奶
1.510
酸奶
鲜奶
0.930
加糖炼乳
鲜奶
3.930
学生课间奶
鲜奶
0.625
奶粉
鲜奶
9.198
啤酒
大米
0.025
杨梅酒(发酵)
杨梅
1.910
杨梅酒(泡制)
杨梅
0.630
青梅酒
青梅
0.220
调料黄酒
大米、小麦
米:0.190  小麦:0.020
黄酒
大米、小麦
米:0.60  小麦:0.080
山茶油
茶籽
5.000
山茶油
毛油
1.130
山茶油
茶饼
25.000
菜籽油
菜籽
2.850
大豆油
大豆
5.550
棉籽
棉籽
9.100
茶叶籽油
茶叶籽
12.500
麻油
芝麻
2.200
谷糠油
谷糠
5.800
谷糠油
米糠毛油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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