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2]150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2-6-25
【打印】【关闭】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明确如下:

  一、个人或单位进行存量非住宅交易时,应以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个人或单位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

  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以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中记载的单价、同地段所在地最低控制价两者中价格高的为基数上浮,上浮比例不得低于10%,以上浮后的单价为计税价格。

  二、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但能提供其他证

  明材料(房管部门出具的销售价格查询证明、从相关部门调取销售发票或契税凭证复印件)的,经税务部门认可后,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对既不提供卖方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又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价格,该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确定的单价。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经法院判决及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等。该情形处理情况需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同地段所在地最低控制价,应不低于《关于同意调整南昌市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洪府厅字[2012]58号)文件所规定的同地段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格。

  六、征收存量非住宅交易税收时,各税种计税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七、存量非住宅交易是指除住宅之外的二手房交易。

  八、四县可按以上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存量非住宅交易价格认定办法,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地税发[2011]168号)同时废止。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