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管理,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对象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应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项目的,应根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当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扣除。
需要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和期末余额。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属于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除特别规定外,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
(二)项目扣除凭证所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经或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根据取得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填报统一格式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和保管纳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试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差额征税鉴证报告。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