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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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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和未经批准的应税土地面积。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以下简称《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在所在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的标准执行。

  因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在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耕地原来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八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应税土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占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或者税收确认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辽政发[1987]131号)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行政区域
适 用 税 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沈北新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鞍山市
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25元;海城市30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35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满族自治县30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7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元;义县25元。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20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元;西丰县、开原市21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20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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