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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2]4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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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2]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动物骨为原料经过“筛选、去除杂质——机器破碎——蒸煮除油除臭——晒干或烘干——分筛骨粉、骨粒——简单包装——出厂销售”工艺流程生产销售的骨粒,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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