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2]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以动物骨为原料经过“筛选、去除杂质——机器破碎——蒸煮除油除臭——晒干或烘干——分筛骨粉、骨粒——简单包装——出厂销售”工艺流程生产销售的骨粒,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