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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