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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印花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11〕23号
  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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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接到部分地市局反映,对纳税人多缴印花税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不明确,为确保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多缴印花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并且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

二、以通用缴款书或通用完税证形式缴纳印花税,如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办理退税,或按相关规定予以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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