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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汽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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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纳税人购进的汽车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时,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将购进汽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购进汽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153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256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购进汽车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其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关于消费税汽车类税目征收范围的确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皮卡车等车辆无法根据上述文件进行界定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1的代表载货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代表专用汽车,属于改装改制车辆,应确定其改装改制前属于何种车辆。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其他数字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与车辆生产厂商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确认其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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