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一)系统处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112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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