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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税[2012]1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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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纳税人。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单位纳税人,以及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的单位纳税人,不属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象。

  二、减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二)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

  (四)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五)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六)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三、申请程序

  (一)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

  四、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亏损,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数据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四)本通知所称的中小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标准。今后如国家有关部门修改上述中小企业标准的,按修改后的新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所称的“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围绕本市“四个中心”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以及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中,属于信息服务、电子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生物医药、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新能源、节能环保、能效评估、文化创意服务、检测认证、价格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有机食品等本市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具体可按照《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 [2011]166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今后,上述认定管理方式因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变化需要调整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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